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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检君小课堂】请示报告制度的由来

陕西检察 2020-10-17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并发出通知,通知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是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对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具有重要意义。制定出台《条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当时,党中央抓纪律建设,是从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入手的。为什么要从请示报告入手呢?这是因为,各地各种违反纪律情况的出现,往往都是由于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导致的。由于事前不请示,对政策不加详细研究,结果导致随意执行错误的政策;由于事后不报告,结果导致出现违反政策和违反纪律的情形后,上级不能及时知情,从而不能及时纠正错误,遭致严重损失。因此,从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入手,确实是必要之举,也是抓住了“牛鼻子”。

为了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党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1948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指示开宗明义,一上来就说明:建立报告制度的缘由是为了及时反映情况,使中央有可能在事先或事后帮助各地不犯或少犯错误,夺取革命战争的胜利。指示所要求的请示报告,并不是指临时性的事务性请示报告(这种请示报告当然是必要的),而是指除此之外,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野战军和军区还要定期向中央和中央主席作综合性的、政策性的、经常性的报告。指示要求:这种综合报告,文字不必太长,“每次一千字左右为限,除特殊情况外,至多不要超过两千字”;但是内容要反映该区工作动态,并且重点突出。指示强调:“综合报告内容要扼要,文字要简练,要指出问题或争论之所在。”很显然,这种定期的综合性报告,对于中央及时了解全局概况并及时给予有力指导,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

1948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又下发了《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补充指示》对1月指示作出补充规定:各中央局、中央分局除了要定期向中央作综合报告外,对下发出的一切有关政策及策略性质的指示及答复,均须同时发给中央一份;同时,下级向中央局、中央分局所作政策及策略性的报告,内容重要的也必须同时报告中央。《补充指示》还规定:每一个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均有单独向中央或中央主席随时反映情况及陈述意见的义务及权利。这就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请示报告制度。
  
除了以上对全党范围的请示报告规定外,中共中央还发出了一些专门性的规定。比如,1948年6月5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宣传工作中请示与报告制度的规定》、8月14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军委关于严格执行向中央作请示报告制度的指示》,等等。

 
这期间,中央多次检查并通报各地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情况,批评某些单位和部队仍然存在的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汇报,各自为政、自成独立王国的现象,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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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选自中国方正出版社《党的纪律建设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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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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